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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离婚赔偿
作者:    访问次数:191    时间:2023-04-14 16:32:12

离婚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另一方配偶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造成残疾,需要分配辅助器具工作。

离婚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另一方配偶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残疾,因残疾需要辅助器具而产生的费用。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另一方配偶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导致残疾,因残疾需要辅助器具的费用。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

第三十二条超过固定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要求定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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