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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配偶婚外情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
作者:    访问次数:235    时间:2023-04-15 08:32:13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系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4月结婚。两人都是再婚。1996年12月,婚后有了儿子小明。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李出具了《自愿声明及承诺》号复印件

一.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经自由恋爱于1996年4月结婚。两人都是再婚。1996年12月,婚后有了儿子小明。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自愿声明及承诺》副本,“李保证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绝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如果不行,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本人自愿另行支付杜某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6年12月,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8年初,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被告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故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将原告李某涉嫌卖淫的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承认发生过“一夜情”。

第二,差异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被告人杜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杜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过高,法院不应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杜某的请求有法可依,法院应予支持。

三。估价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应当承担的具有抚慰性质的赔偿。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有四个:(1)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损害已经造成事实。即离婚是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无过错方受到精神损害。(3)确立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只需要确认离婚是由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4)主观上有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是夫妻一方的故意过错,即夫妻一方故意实施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原告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交往,并与其发生一夜情。可以认定原告违反了《婚姻法》约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故被告杜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六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在具体案件中,一般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李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中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杜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这一条款是自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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