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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作者:    访问次数:732    时间:2022-06-06 16:50:34

夫妻在不相爱时可以选择离婚或分居,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同时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更多关于如何证明夫妻分居事实以及我国夫妻分居的法律依据,请继续阅读武汉律师事务所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首先是微信和聊天记录,这基本上是双方或者对方在没有任何诉讼准备的情况下对分居事实的相互确认,所以诉讼前双方的聊天记录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其次,一方在外居住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很好。

第三,租房的话,要拿到租赁合同。

第四,

证人的证词。提醒大家:

首先我们证明分居的目的是让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但《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必须有具体原因,即必须是感情不和分居。

因为工作生活原因分开不算,所以,只证明分开时间不够还必须证明分开是因为吵架打架等矛盾开始的。

第二,如何分开。床房分离一般不是实质分离。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地方是不会互相交流的。这种分离是情感不和的实质表现。在实践中,很少依靠这一条款让法院判决离婚,因为连续起诉是最愚蠢的离婚方式。这种方法比分离的方法快得多。

00-1010原告黄xx,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方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xx县xx乡xx组。下落不明。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送达传票后未到庭。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消息人士称:1998年冬天,原与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次年冬天同居。同居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1年,原告第二次怀孕。因身体考虑和家庭压力,原、被告于2001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生下女孩杨xx。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8年6月5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自此分居。2009年7月29日,原告起诉离婚,但同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被告与原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他们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子女杨年满18周岁止。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生育证,意在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原、被告婚姻关系,以及原告目前未怀孕的事实。

2.原告委托的袁xx、余xx、黄xx、刘xx的调查笔录,意在证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向亲属借钱进行传销,引发家庭矛盾。从2006年开始,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被告有外遇。2007年,原告找到欧

4.1 .曾、刘、吴的自拟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无联系,已与被告分居,夫妻关系未改善;2009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5.2009年7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依职权制作了秦xx、杨xx的调查笔录复印件,意在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与原告不在一起,夫妻已分居多年;被告父母在2008年听说了原、被告的离婚协议。

6.(2009)绥民子楚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提起离婚诉讼。

7.原告委托杨xx、黄xx调查笔录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已离家多年,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双方父母均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父亲希望离婚后子女得到妥善处理。

8.尹xx、罗xx各有一份自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意在证明原告在海南就业期间,原、被告无联系,已分居。2008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2009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关系已经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1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法院予以采纳。2号证据证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向亲戚借钱进行传销,引发家庭矛盾,被告有外遇等事实。因为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2号证据证明的其他内容,我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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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1998年冬,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次年冬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01年1月26日,原、被告在绥宁县党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0月8日生育女孩杨xx(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2003年春,原告到深圳与被告一起打工。2006年,因原告怀孕第二胎流产,原、被告为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生疏。2008年6月5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分居至今。2009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同年10月30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二年多,2009年10月30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杨璐萍虽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但现在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能尽到抚养义务,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杨璐萍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主动要求承担杨璐萍的抚养费,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杨x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杨xx由原告黄xx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夫妻分居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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