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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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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的离婚起诉书
作者: 访问次数:701 时间:2023-04-25 08:32:27
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住XXXXXX,被告:XXX,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无业,住XXXXXX。主张:判决原告、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有一个儿子叫XXX,没有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2月,因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利用原告外出打工的机会购买家庭财产,然后带着原告和自己的结婚证独自离家。之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的下落,但至今没有消息。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儿子李建红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从小由原告父母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儿子的生活。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他应该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由于被告抛弃家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身心和合法权利,这段婚姻没有继续下去的意义,原告和被告之间完全没有感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现诉请你院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认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由原告抚养的婚生子女李建红。致某某人民法院权利人:XX,2008年12月13日。附:1。这份文件的副本。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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