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8919572579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 律师文集 >
面临配偶出轨,你要明白这些法律常识!
作者:    访问次数:216    时间:2023-02-04 08:30:34

  现在离婚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了,离婚中很多都是因为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出轨因为存在过错,出轨方是否需要因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需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两个关于出轨密切相关的问题。

  一、出轨是否直接导致净身出户?

  首先,针对于出轨我们很多人都是有一个误区的,那就是出轨一方一定会直接必然的导致净身出户,毕竟目前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因出轨导致的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方应该净身出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忠诚条款,约定双方如果有一方出轨的,那么就直接净身出户,这个协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而且平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等等。

  那么有人会问了,出轨一方仍有权利分到财产,那难道出轨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是否可以要求出轨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出轨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出轨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享有和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二、出轨导致夫妻离婚,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里边是有夫妻忠诚义务的,如果一方出轨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的,出轨方肯定是存在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依据法律向另一方要求其赔偿损失呢?想必很多被出轨方都考虑过这个问题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涉及到出轨的就是前面两款的规定,即重婚以及出轨方长期和他人同居的。要搞清楚出轨是否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我们先搞清楚概念。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出轨如果没有达到上述两种情形,只是偶尔地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不构成过错,无过错方并不能必然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因此在面临配偶一方出轨时,无过错方应当及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对方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使自己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更多的损害赔偿。

  配偶一方出轨除了涉及上述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问题之外,可能还会对子女抚养权产生影响。如果双方都要争取子女抚养权,那无过错方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出轨,法官可能会更加支持无过错方的抚养请求,这一点也是本着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宗旨进行的。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www.tlkjt.com  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友情链接: 网站优化公司 网站开发 网站优化公司 小程序开发 成都广告公司 拉卡拉官网 小程序开发 工程咨询公司
    热门城市: 江汉区 青山区 黄陂区 洪山区 江岸区 东西湖区 蔡甸区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汉阳区 武昌区
    热门搜索: 武汉汉阳区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汉区律师 武汉洪山区律师 武汉公司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