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919572579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时都会选择离婚,而离婚手续一般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来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协议离婚还好,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诉讼离婚却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一篇:男方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离婚证吗
- 下一篇:集体户离婚要户口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