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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作者:    访问次数:629    时间:2023-04-24 08:32:26

哪些离婚取证方法不可取?当夫妻双方都想离婚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离婚证据收集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取的情况。下面将介绍三种情况。1.私家侦探的风流韵事确实是个错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但这种过错对夫妻财产侵害影响不大。原因是:婚外情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过错程度小,给予合法变更的机会;由于客观原因,能够获得的证明一件事情的证据会非常有限,只有一件或者几件事情,证据的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对婚外情的处罚作出了专门的书面约定,否则没有必要从诉讼的角度为婚外情取证。至于通过私家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婚外情证据,则更值得商榷。由于调查公司注册的业务范围多为商业信息调查,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不用说很少有接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权利的,因取证手段违法,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2.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收集中,捉奸在床的观念与中国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是分不开的。但实际上,除了激化双方矛盾外,捉奸在床在诉讼中意义不大。法官很难以一两次捉奸在床为由判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要求。捉奸在床的唯一意义在于,因该行为引发的夫妻矛盾或受害方与第三人的激烈冲突,法院可以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这种行为无疑让夫妻关系无法修复。此外,如果强奸发生在别人的住所或旅馆,法院往往根本不接受,因为获取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浪费精力,也给自己增添了烦恼。3.诱发错误是一些“离婚公司”惯用的伎俩。接受一方离婚筹划的委托后,在找不到另一方过错的情况下,导演了一些婚外情情况,采取偷拍和偷偷录音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处理。还有的,故意招一些社会小青年,跟踪对方行踪后,在某路段冒充熟人和对方打招呼拥抱,拍这样的照片骗取当事人钱财。引诱犯错是损害当事人人格的最严重的取证方式之一。完全没有效力,在感情上伤害了双方。委托方不能说出事情的真相,只能假设对方有外遇;对于“错误的一方”,这样莫须有的指控也让自己极度难过。如果不能达到和解的目的,就会白白激化双方的矛盾,给以后的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带来很大的障碍。一般来说,以上三种情况都不适合离婚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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