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8919572579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 律师文集 >
离婚判决不执行怎么办
作者:    访问次数:150    时间:2022-12-02 16:31:40

  现在很多人离婚都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一般在诉讼之后双方都会收到相关的离婚判决书,判决书一般会包含需要执行的内容,那么离婚判决不执行怎么办?下面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判决不执行怎么办

  离婚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二、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可以吗

  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可以吗?在离婚父母一方实际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根据经济能力对其抚养费的负担予以减少或者中止给付,而对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适当增加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某些条件出现下,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少或者中止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所以说,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判决不执行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收到离婚判决书后义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www.tlkjt.com  鄂ICP备13006287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友情链接: 网站优化公司 网站开发 网站优化公司 小程序开发 成都广告公司 拉卡拉官网 小程序开发 工程咨询公司
    热门城市: 江汉区 江岸区 蔡甸区 东西湖区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黄陂区 武昌区 青山区 新洲区 汉阳区
    热门搜索: 黄陂汉口北律师 武汉汉阳区律师 武汉江汉区律师 武汉公司企业法律顾问